第474章 钱老的末日(九)

钱景尧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编号: 京公(法)鉴(病理)〔1992〕198号

出具人: 孙兵(主任法医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技术科)

出具日期: 1992年12月30日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 市局“12·28”专案组

送检人: 赵某某、刘某某、王某(痕检工程师)

案件编号: 92-1228-017(专案代号:“雨伞”)

死者姓名: 钱景尧

性别: 男

年龄: 52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护照号:G)

籍贯: XX省XX市

常住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

检验日期: 1992年12月28日 16:30 — 1992年12月30日 11:00(第一次解剖)

检验地点: 市局刑侦处法医解剖室、痕迹检验实验室.

案情概要:

1992年12月28日14时48分许,机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当日14时45分左右,国际到达厅东侧男卫生间内,一名男性旅客被发现倒卧于厕位内,意识丧失。经机场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15时05分宣告死亡。

据机场方面提供信息:死者钱景尧,系中国籍旅客,持中国护照,于当日14时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专机抵达首都机场。同机乘客及机组人员已接受初步询问。现场勘查人员在死者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发现其工作证件及住址信息。

死者单位反映:死者半年前(约1992年6月至7月间)曾在因故受伤并接受手术治疗,具体伤情及治疗情况不详,仅知“动过一次手术,身体受了损伤”。死者此前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无高血压病史,平素不吸烟、少量饮酒。

重要目击线索(专案组提供):

经机场公安分局走访目击旅客,获取以下关键信息:

1. 相撞事件: 据一名其他航班同时到达乘客(李某,女,35岁,北京某外贸公司职员)回忆,约在12月28日14时28分至14时30分之间,她于国际到达厅免税商店附近看到死者钱景尧与一名约5-6岁的男童发生相撞。男童奔跑中撞到死者左腿,死者俯身安抚男童,未显怒色。

2. 妇女交谈: 相撞后约半分钟,一名身穿深色大衣、戴墨镜的中年妇女(约30-35岁,身高约165cm,身材偏瘦,手提一只棕色女士皮包)快步上前,自称是男童母亲,向死者致歉。李某看到该妇女与死者进行了约半分钟的短暂交谈,期间该妇女手中持有一把黑色折叠雨伞。交谈结束后,死者独自朝国际到达厅东侧卫生间方向走去,该妇女则拉着男童向相反方向(国际出发厅方向)离开。

3. 妇女特征: 李某特别提到,该妇女手中的黑色雨伞“看起来很普通,但她一直拿在手里,没有收起来,且“她与死者说话时,雨伞的伞尖一直朝着死者的下半身”。李某当时未觉异常,事后回忆认为可疑。

4. 男童特征: 约5-6岁,男孩,穿红色棉袄,背绿色小书包,手持歼击机模型。

5. 卫生间进入时间: 另一名目击者(王某,男,40岁)证实,约14时30分左右,他看到一名与死者体貌特征相符的男子进入东侧男卫生间,之后未见其出来。

现场提取物证:

1. 死者衣物: 深灰色羊毛西装上衣、深灰色西装长裤(左裤腿外侧可见微小破口)、白色衬衫、深蓝色领带、蓝色棉质三角内裤、黑色皮鞋、深灰色棉袜。

2. 卫生间物证: 第三厕位纸篓内提取擦拭用卫生纸一团(可见微量血痕);洗手台面提取可疑指纹数枚(已移送痕迹检验科比对);地面提取足迹两枚(一枚为死者皮鞋所留,另一枚为不完整男鞋,已拍照固定)。

二、检验对象

死者钱景尧,男,52岁。尸体于死后约2小时送达解剖室,保存状态良好,尸长174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肌肉结实,体态匀称。

衣着检查(详细记录与案件相关物证):

· 深灰色西装长裤: 左裤腿外侧中段,距裤腰约45cm处,见一微小破口,直径约0.2cm,边缘整齐,周围无火药烟晕及灼伤。破口对应内侧面未见明显血迹浸染,但内衬布料上可见极轻微点状暗红色痕迹(联苯胺试验阳性,提示为血)。破口周围布料未见磨损及陈旧破损。

· 深灰色羊毛西装上衣: 无明显异常。

· 白色衬衫: 衣领及袖口整洁,未见污渍。

· 蓝色棉质三角内裤: 裆部未见污渍,与瘢痕无关联。

· 黑色皮鞋: 鞋底磨损程度中等,左鞋鞋面未见异常。

· 随身物品: 左胸口袋内护照、登机牌、名片夹;裤袋内手帕一块、钥匙一串、人民币若干(清点后移交专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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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表一般情况: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尸体背侧、颈部、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可部分褪色,提示死亡时间约2小时。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强度中等,下颌关节及颈项部尸僵明显,四肢大关节尸僵尚未完全形成。角膜轻度混浊,瞳孔双侧等大等圆,直径约0.45cm,对光反射消失。口唇、指甲床可见轻度紫绀。鼻腔、耳道、口腔未见分泌物及异物。

体表损伤及异常所见:

1. 左大腿外侧刺伤(重点提取物证): 于左大腿中段外侧,距髌骨上缘约15cm处,见一微小刺入口,大小为0.20cm×0.22cm,呈类圆形,边缘整齐,无明显挫伤带及皮下出血。创口周围皮肤未见灼伤、火药沉着及擦拭状血迹。该损伤位置与目击者所述“男童撞到左腿”的位置完全吻合(男童撞到位置即为左大腿中段外侧),提示该次相撞可能为行凶者制造接触机会的掩护。

创道探查: 探针探查深度约3.8cm,方向自外上略向内下,深达股外侧肌肌层。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沿创道分离,在深部肌束间发现一微小裂隙,裂隙周围肌纤维可见轻度出血及变性。裂隙内肉眼未见金属异物,但可见极少量灰白色糊状物(已全部提取送检)。创道周围皮下组织可见极轻微点状出血。

2. 陈旧性手术瘢痕: 长约4.5cm,愈合良好,呈白色线状,局部组织略凹陷。

3. 其他损伤: 四肢及躯干未见其他新鲜机械性损伤。双手清洁,指甲修剪整齐,甲缝内未见异物。头面部未见损伤,头皮无血肿,颅骨无压痛。左大腿外侧刺伤周围未见其他擦伤及挫伤,表明相撞力度轻微,未造成钝器伤。

4. 注射针眼排查: 双侧肘窝、前臂、手背、足背等常见注射部位未见新鲜针眼及皮下淤血。

三、解剖检验

(一)颅腔及中枢神经系统

头颅外观对称,头皮无出血及挫伤。切开头皮,颅骨外板光滑,未见骨折线。打开颅腔,硬脑膜完整,张力适中,硬膜外、硬膜下未见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脊液清亮透明。取出全脑,重1480g,脑回稍窄,脑沟稍深,未见脑水肿及脑疝形成。大脑、小脑、脑干对称,切面未见挫伤、出血及占位性病变。基底节、丘脑、脑桥、延髓未见异常。垂体大小正常,未见出血及坏死。

(二)颈部

逐层解剖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完整,无骨折。喉腔黏膜轻度充血,未见水肿及异物。气管及支气管腔内未见分泌物及异物堵塞。甲状腺大小正常,切面未见出血及结节。

(三)胸腔及心血管系统(重点检查)

胸骨、肋骨完整,无骨折。胸腔打开后,双侧胸膜光滑,未见粘连。双侧胸腔未见积液。心包完整,心包腔内含淡黄色澄清液体约20ml。

心脏: 取出心脏,重395g(超出正常范围,正常成人男性心脏重量约250-350g)。心外膜光滑,表面脂肪稍多。沿血流方向剖开心脏,各房室大小正常,未见明显扩张。左心室壁厚1.5cm,右心室壁厚0.4cm。各瓣膜形态正常,瓣口周径:三尖瓣11.5cm,肺动脉瓣7.5cm,二尖瓣9.5cm,主动脉瓣7.0cm。腱索、乳头肌未见异常。

冠状动脉(重点检查): 沿冠状动脉主干及其分支进行横断切开检查:

· 左冠状动脉主干: 开口正常,管壁内膜光滑,未见明显粥样硬化斑块。

· 左前降支: 距开口约2cm处见节段性粥样硬化斑块,斑块呈黄白色,质地偏硬,管腔狭窄约40-50%(相当于Ⅱ级)。远端分支未见明显狭窄。

· 左旋支: 管壁光滑,未见斑块,管腔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