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 艺术沙龙和帝国文件

商人集团负责征募华工(可招募滇西饥民),英国提供铁轨、枕木;

铁路沿线10英里内矿产勘探权归英国东缅甸矿业公司所有。

设立“英滇联合贸易公司”:

股本结构:英国资本占60%,云南商人以土地、矿权折价入股40%;

总部设于仰光,分支机构覆盖大理、昆明,表面由华人经理出面经营。

第三阶段:反制法国(1903年7月起)

指令合作商人抵制法国货:

对销售法国商品的商铺征收“特别防务捐”(实际由英国领事馆支配);

散布谣言称法国天主教士“盗挖祖坟破坏风水”,煽动民众围攻法方据点。

策动滇南土司叛乱:

通过商人向车里宣慰使刀承恩输送武器,助其对抗亲法的临安府官员;

在《泰晤士报》渲染法国“压迫土着”,为军事干预制造舆论。

四、风险管控

对清廷交涉:

坚称所有行动均为“民间自愿商业合作”,援引《烟台条约》中“英民在华通商自由”条款;

若遇强烈抗议,可暂时撤回争议项目,改由印度帕西商人代为持股。

对法国反制:

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做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票,削弱其云南放贷能力;

收买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官员,泄露法国勘探队行踪供土匪伏击。

五、预期成果

至1905年,实现以下目标:

英国商品占云南进口总额70%以上;

个旧锡矿产量的50%经缅甸出口至英国本土;

建成至少3个亲英商人控制的“自治贸易区”(腾越、大理、思茅)。

此令由外交部远东事务次官埃德蒙·巴克斯(Edmund Backhouse)与殖民地部亚洲司长阿尔弗雷德·米尔纳(Alfred Milner)联署生效。

备注: 原件抄送印度总督府、陆军部情报局、香港汇丰银行总裁。销毁指令须经殖民地大臣亲笔批准。

(文件结束)